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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你一些想要買避暑房首先要剖析這幾條風險!
1.規劃改動的風險
開發商私行改動規劃規劃,在配套設備、綠地、容積率、環境設備等方面隨意改動,將小區中本是綠地的當地改做他用,有的加建新樓,有的變成了停車場。為了規避責任,開發商在與消費者簽署合一起,往往對這些問題不做約好,或許有的是在約好中設置騙局,有的甚至拒絕約好,嚴峻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正生意權。
防范措施:消費者購房時,必定要細心審理開發商廣告中宣傳的內容是否真實,是否可以落到實處,對那些廣告下角字體極小的免責聲明,要予以特別留心。為此,消費者要特別留心查看合同內容的真實性,不只要看大處,更要留心小處。在簽署合一起要求開發商將廣告中宣傳的內容寫到合同中去,唯有此,才有可能在開發商違背宣傳承諾時,追究其違約責任。
2.定金風險
在期房出售中,大都開發商并不是直接出示購房合同,和購買者直接簽署購房合同,而是先簽訂購房協議、預售協議,在收取幾千、甚至幾萬元定金之后再給消費者看合同、簽合同。這時,假設消費者不滿意開發商提出的生意條件(合同條款),開發商就拒絕交還定金,致使消費者墮入被逼,蒙受損失。
防范措施:購房時,必定要求開發商供給擬簽署的合同文本以及相關補充協議,直接切入購房合同主體,查看合同具體內容并提出自己的定見。假設遇到開發商以文本為有關政府部門擬定的制式合同、聲稱不能批改的情況,就更要警惕其間有關條款的合理性。假設必定要簽署認購協議,也要留心查看協議內容,對其間比方“不能在約好的時間內簽署合同,定金不予退回”之類的條款,要提出批改定見。現已簽署了認購協議并交給了定金,則必定要在認購協議中約好的時間內,和開發商洽談簽署合同的相關事宜并留好根據(如簽署備忘錄、攜證人參與、作現場錄音等),以便一旦不能簽署合一起索回交給的定金。
3.產權風險
產權是所購商品房重要的法則根據,實踐中總有一些開發商以各種托言拒絕、推遲處理產權證,致使許多消費者入住后遲遲拿不到產權證。出現這些問題大約有以下幾種原因:開發商不具備開發商品房的資格(資質)、沒有處理合法手續違規建房、將房子典當、以劃撥土地或集體所有土地等未交納土地出讓金的土地來開發商品房,致使無法處理產權證。
防范措施:在簽署購房合一起就要細心查看開發商的土地情況、房子典當情況、以及建房的相關法則手續(查看五證),并約好不能及時處理產權證的法則責任。
4.合同以及合同條款無效的風險
消費者因為信息不對稱,法則和合同常識短少,導致對合同條款中存在的違法問題無法發覺,致使在發生膠葛時被法院判定合同無效;還有一種情況是不細心查看合同條款,還沒有搞清條款意義就草率簽字,從而在發生膠葛時,使自己墮入被逼,而遭受不應有的經濟損失。
防范措施:細心查看合同(包含補充協議)內容,明晰每一個合同條款意義,對模糊不清的條款,必定要在明晰其具體意義后再抉擇簽署與否。鑒于購房活動和商品房生意合同的復雜性,主張在購房、簽署購房合一起聘請專業律師幫忙把關,以更好維護自己的權力。
5.延期交房的風險
實踐中,因為開發商的資金問題(開發資金不到位、抽逃資金、移用售房資金等)、工程處理問題等原因,有很多的延遲交房、甚至不能交房的事件發生,致使消費者的利益受損。
防范措施:在抉擇買房并簽署合一起,除例行查看開發商的有關情況、“五證”取得情況外,還要查詢擬購房子的施工發展情況。從前,國家有關法則法規規矩居處有必要在主體結構結束四分之一工程量往后才可以出售,現在的規矩是有必要主體結構封頂往后才可以出售。我們主張消費者購買主體結構封頂的房子(期房),以便對自己的人住方案作出安排,避免(減少)風險。